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前途怎么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摘选)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授予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